一套打折的房子,怎么就成了“受贿113万”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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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诉书的指控浓缩成一句话:张三利用担任副区长的职务便利,为李四公司的一个科技创新园项目提供了帮助,又通过王五买房、由开发商赠送装修和家具的方式,变相收受李四113.8万元。
这听上去是个完整的“权钱交易”故事——官员办了事,老板送了房,一来一往,天经地义就是受贿。把时间线和这套房子的来龙去脉一一展开,再回到法律本身问问:它真的构成受贿吗?
先把这套房子的来龙去脉讲清楚
2017年初,王五想把父母接到自己工作的城市一起生活,可自己的房子太小,市区房价又贵,便打算在周边买一套。一次出差,王五看中了李四公司开发的一处楼盘,就请张三帮忙问问能不能打个折、挑个满意的楼层。张三给楼盘的副总赵六打了电话,意思就是希望价格上给点优惠,赵六答应了。
不久,王五选了一套110平方米(房价170余万元)的房子,签了认购协议,还交了50万元定金。但开发商一直没把折扣定下来,双方始终没有签正式的买卖合同。
到了2018年,是开发商的赵六主动打来电话,提出给王五换一套更大面积162.93平米的房子(房款292万),并答应分5年付款、赠送装修和家具。王五起初并不同意,是赵六一再坚持,王五和家人商量之后才决定换的。正式买卖合同的签订是2年后,2020年8月,2020年底交房购买部分家电后入住。
在案证据里显示,房屋装修合同的签订日期是2018年7月1日,家具软装合同是2018年7月15日,而王五真正拿到这套大房子、住进去,已经是两年多以后。把这条时间线放在眼前,几个问题就自然浮出来了。
第一个问题:请托项目在2010年,买房在七年之后,“权钱交易对价”从何谈起?
起诉书其实是把两件事捆在了一起:一是张三2010年以副区长的身份,在一次区政府会议上对那个科技创新园项目的“帮助”;另一是王五2017年才开始张罗、2020年才办完的买房。
可这两件之间,隔着整整七年。
受贿认定的关键,不是“当过官,又拿过好处”这么简单。法律真正追问的,是收受的财物与职务行为之间有没有“对价”——你之所以给,是冲着我手里的权;我之所以办,是因为你许了好处。这层对价关系,是贿赂犯罪的核心;缺了它,就不能认定受贿。
有人会说,受贿未必先收钱、后办事,事后收受同样算数。这话不错,但它有前提:哪怕是事后收受,也必须是“基于该履职事由”而收,财物和当初那次履职之间得有真实的牵连。而且司法解释把这类情形设成的,是一种可以反驳的推定——只要被告方能拿出证据,说明收受财物另有正当缘由、并非冲着职务而来,这个推定就不成立。
回到本案:2010年的会议与2017年至2020年的购房之间,没有任何事前的请托、承诺或约定把它们接起来;而这套房子,又有它自己完全说得通的来历——王五是为了接父母同住而自住买房,走的是正常的市场交易。把多年前一次会议,硬接到多年后一桩自住购房上,缺的正是把“权”和“钱”连起来的那条链子。链子断了,权钱交易也就无从谈起。
更何况,2010年那次“帮助”本身又是什么?是在集体决策的政府会议上列席。一次列席,能不能就等同于“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”,张三在会上究竟起了什么作用、与项目最终的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,这些都得靠证据说话,不能凭一个职务身份就想当然地推定。
第二个问题:这套房子到底是谁的?
退一步说,就算把谋利的环节先放在一边,受贿还有一个绕不过去的前提:国家工作人员得真的取得了那笔财物。可这套房子,从头到尾都是王五的——认购是王五,首付是王五,房款也是王五在还,住进去的是王五和父母。张三既没有出现在产权登记上,也从未实际占有或者支配过这套房子。
两高《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专门讲过怎么区分“受贿”和“借用”,要看的是有没有实际使用、有没有出资、有没有归还的条件等等。可在这套房子上,张三连“用”都没用过,更谈不上控制。一个人没有取得、没有占有、也没有支配的财物,凭什么算到他头上?
也许有人会说:送给官员身边的人,不也等于送给官员吗?法律对这一点是设了门槛的。《意见》明确,只有国家工作人员“授意”请托人把财物给“特定关系人”,才以受贿论处;而“特定关系人”是有确定范围的,指的是近亲属、情妇(情夫),以及与其有共同经济利益关系的人,单纯的同学、同事、朋友并不在其内。王五和张三究竟是什么关系、是否属于特定关系人,张三有没有“授意”开发商给王五好处,这些都得拿证据说话,不能想当然。
第三个问题:这是行贿,还是卖房打折?
再看那次“换房”。如果开发商真打算借这套房子向张三输送利益,最初那套110平的房子完全足够达到目的,何必主动把它换成更大的162平?而且换房是赵六这一方反复劝说、王五起先还不愿意才促成的。这更像一桩为了促成成交、消化房源的商业销售行为,而不是冲着某个官员的定向输送。
这里还藏着一个被忽略的可能:这套房子是不是样板房?开发商完全可能在2018年先把它装修成样板房对外展示、用了两年,到2020年年底才交付给王五。样板房本身的价值就低于普通住宅,开发商出售样板房时通常都要打折——若真是如此,所谓“赠送的装修”,更接近一次正常的样板房折价处理。
而最关键的,是优惠与受贿的界限。《意见》第一条说得很清楚: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买房,才可能算受贿;并且这里的“市场价格”,包括经营者事先设定的、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。换句话说,按照经营者事先定好的各种优惠条件、以优惠价买房的,本就不属于受贿。分期付款、赠送装修这一类促销手段,只要是楼盘普遍适用、并非专为某个人量身定制的,就落在正常商业优惠的范围之内。官员买房享受了市场可以接受的折扣,不能一概当作受贿来追究。
第四个问题:113万这个数字是怎么算出来的?
起诉书认定的受贿数额是113.8万元,可评估机构对装修价值的评估只有49万元,二者相差一倍还多。这本身就值得追问:那多出来的六十多万,依据在哪里?
即便退一步认定构成交易型受贿,《意见》规定的也是按“交易时市场价与实际支付价的差额”来计算,而不是把装修、家具的造价直接搬过来当作受贿金额。何况若是样板房交付,其价值还要再打折扣。把一份装修家具合同的合同价原封不动地写进起诉书、当成受贿数额,既没有经过价格认定,也偏离了法定的计算口径,这个数额从根上就立不住。
最后,职务犯罪案件,最可怕的就是根据“官员办过事、身边人又买了套打折房”这一个印象,倒推出受贿的结论。可定罪靠的是证据和构成要件,不是常识里的怀疑。七年之隔的项目与购房之间有没有权钱对价的合意,这套房子是谁出的钱、谁在住、谁在控制,优惠是不是市场范围内的促销,数额究竟该怎么算——每一个问题都需要被认真回答。
任何一个环节有问题,受贿都难成立。